正義網北京3月31日電(記者 徐日丹)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日前聯合下發《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(下稱《意見》)。《意見》明確指出,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。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、分紅等回報,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、好處費、返點費等費用,應當依法追繳。
  非法集資犯罪近年來持續高發,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秩序,侵害人民群眾財產權益,影響社會穩定。2010年5月,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聯合下發《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(二)》(下稱《追訴規定(二)》)對非法集資的追訴標準作出明確規定。同年12月,最高人民法院下發《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(下稱《解釋》),對非法集資相關的各種犯罪的法律適用作出了具體規定。但隨著非法集資犯罪手段的不斷翻新,實踐中影響司法準確認定的新情況、新問題也不斷出現,如吸收資金過程中“向社會公開宣傳”的認定、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、跨區域案件的管轄等等,增加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辦理難度。對此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就非法集資相關法律問題深入調研,廣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見,在《追訴規定(二)》和《解釋》的基礎上,制定該《意見》。
  《意見》明確規定,《解釋》第一條規定的吸收資金過程中“向社會公開宣傳”,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,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。
  《意見》要求,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,如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,或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、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、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等情形,應當依法追繳。
  《意見》明確規定,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,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,可以由不同地區的公安機關、人民檢察院、人民法院分別處理。對於分別處理的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,應當按照統一制定的方案處置涉案財物。  (原標題:兩高一部出台意見依法懲治非法集資犯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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